1. 第六条 2. 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
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15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但是,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于一般公民,即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都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配偶一方也不能成为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通奸、赌博、重婚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双方都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婚姻法》第4条第2款“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而不是任由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3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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