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2. 立法解释 3. 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4. 收养要抚养权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彩礼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
民法典婚姻彩礼规定是什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和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本条所称配偶,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的条件是指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双方之间有垂直于父母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
(1)《婚姻法》第5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确定,也应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为确定单位,而不仅以户口簿上的户主和本人页码为标准。
(2)收养关系的成立应以收养人收养人收养的子女为条件,收养关系自收养人收养子女时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以收养人的年龄为准。
(3)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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