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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民法典中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的子女是哪些))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3:56:33 浏览量:36

1. 民法典中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的子女是哪些 2. (一)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中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的子女是哪些 (一)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

民法典中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的子女是哪些

(一)父母子女关系

  1.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一经合法成立,养子女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更改。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法律事实。

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基础法律事实。

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关系亦告消灭。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等事项仍然有效,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确已给付了生活费,养父母经教育仍未找不到生父母的,应当给付生活费。

(五)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由此可知,双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时候可以提前准备收养人送养的材料,收养人要出示收养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收养申请表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抚养孩子的人也可以到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的办理机关是当地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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