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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庭继承编((民法典如何继承家庭承包收益))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03:41 浏览量:22

1. 农村户口 2. 第二十一条 3. 第二十二条 4. 第二十三条 5. 第二十四条 6. 第二十五条 7. 第二十六条 民法典...

民法典如何继承家庭承包收益?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农村户口

《农村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应当依法返还原承包地。

第二十条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内,因结婚导致离婚的,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第二十二条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人在公司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先行对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额,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的,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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