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执行债权的冻结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变更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财产:(一)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仍无法返还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变更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财产:(一)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仍无法返还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人民法院错误裁定为转移财产的;(四)违法所得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五)因不履行司法义务导致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致使民事案件发生重大嫌疑人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八)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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