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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民法典中已经去世如何公证遗嘱))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7:01:41 浏览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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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已经去世如何公证遗嘱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1. 亲属关系证明。

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

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1.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2.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3. 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 分割遗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10、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 养子女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2. 养子女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对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3. 夫妻一方收养对方的子女,对方始终无权干涉。

  4. 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其生父母也无权要求养子女尽赡养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1.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使得养子女对生父母的依赖关系,得到发展,培育和发展,规范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成长,也有利于双方子女的互助共处,使得双方在合法继承的基础上,建立和睦团结友爱关系,消除纷争议案的发生,有利于双方子女的身心健康、愉快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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