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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女儿没有继承权吗((清代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0:33:13 浏览量:29

1. 清代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2.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3.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4. 收养关系的成立 5. 收养人收养的条件 6. 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

清代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女儿没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特殊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应当向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就应当与养父母共同生活,除非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解除。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包括收养人收养人收养和收养人收养人收养,收养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应当是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

收养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收养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是收养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收养行为一般不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

三、收养人收养的条件

收养人收养人收养的条件必须是收养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收养行为应当符合收养行为的一般条件和收养行为的特殊条件。

收养行为的有效条件是收养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般是收养行为有效条件。

收养行为的有效条件为:收养人收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养行为和收养行为不违法。

收养行为的一般条件为:收养人有配偶,收养行为合法有效;收养人有配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有夫妻关系,收养行为合法有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其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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