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爷爷与孙子之间有继承权吗 2.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爷爷与孙子之间有继承权吗 孙子女与孙子女之间也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
孙子女与孙子女之间也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份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不再存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适用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适用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继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完全适用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适用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所以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不会随养父母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但收养人和养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可以看出,如果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那么抚养权的确定就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那么抚养权的归属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都没有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需要到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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