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和继父有继承权吗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祖母优先抚养原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遗产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遗产的处理】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赡养义务的内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扶养义务和扶养关系的内容】对遗弃未成年的扶养人、抚养人、赡养人,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收养人对收养人的态度一般是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的消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消除,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关系仍然有效。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收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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