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胎儿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胎儿的权益《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
生活中胎儿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胎儿的权益《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也就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二)养子女的权益《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消除的。
收养关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重要联系,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
(三)《民法典》禁止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即收养人)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也随之消除。
当事人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收养关系消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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