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认为 2. 本院查明 3. 审理查明 4. 本院认为 5. 裁判结果 成龙给小龙女抚养费吗真相:张连玉和杨丽华夫妇共生育三名子女,大儿子张某1、大儿子张某2。 在庭审中,原告张...
成龙给小龙女抚养费吗真相:张连玉和杨丽华夫妇共生育三名子女,大儿子张某1、大儿子张某2。
在庭审中,原告张某1要求对自己的大儿子张某3和小女儿张某1赡养,自己没份赡养。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祖母梁初婵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和第三人主张的份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原、被告和第三人主张的由杨某3、梁初婵所继承的郭锡坤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及应如何分割的问题。
首先,关于被继承人郭锡坤的遗产范围的确定及分割。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郭锡坤生前与被告李某1、梁初婵所订立的遗嘱,系双方协商进行的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郭锡坤去世后,被告曾多次代表梁初婵追加其家族共同继承人,并在原告、被告、第三人面前,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1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卫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却说双方商量后签订协议,原告对双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相反被告也同意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一是被告对原告与郭某2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丧失了效力。
2.该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显然不能实现原告对其诉请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7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9年2月2日生育一女姚某2。
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1系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刘某2于×年×月×日出生。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之后双方一直未进行联系。
2016年1月26日,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邹某1离婚,本院于2016年1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
现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邹某1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但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婚姻关系。
原告刘某1要求与被告邹某1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刘某1与被告邹某2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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