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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车祸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必须走公诉程序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6:47:09 浏览量:66

醉驾发生车祸并且导致受害人死亡是必须走公诉程序的,醉驾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但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嫌疑人的民事责任。


  一、醉驾发生车祸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必须走公诉程序吗?

  醉驾发生车祸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必须走公诉程序,交通肇事罪是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醉驾发生车祸致受害人死亡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驾驶员是否醉驾,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是必须要报警处理的,交通肇事罪不属于可以私下和解的刑事案件,即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对嫌疑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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