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查明 2.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3. 袁松明遗产分割方式和份额 4. 一审法院认为 2010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年1月1日前,我国法律开始停止支付,2013年末国家抚养费开始征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012后社会抚养费...
2010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年1月1日前,我国法律开始停止支付,2013年末国家抚养费开始征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012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各省市情况不一,并未制定具体规定。
因此,根据已征收额差异为4306.4元,原告袁某1及被告袁某3均分得1468.65元。
2.判决驳回原告袁某1、袁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袁松明于2014年4月18日去世,袁松明于2015年4月3日去世。
袁松明父母均先于袁松明死亡,袁松明、袁某4、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袁某6、袁某2、袁某5、袁某6作为袁松明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袁松明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3号2层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在袁松明死亡后,由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袁某6、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按法定继承办理。
袁松明于204年12月4日去世,袁松明于2018年1月18日去世。
被继承人袁松明有夫妻三人,即原告袁某1、被告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
208年,被继承人袁松明在康县×镇×村×号有宅院一所,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袁松明,坐落于博山×镇×村×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国用(202)字第x号,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
另查明,2016年12月17日,陆琴与袁松明共同投资20万元。
二人合资购有房屋一处,为便于居住,双方在打工期间,为了购得房子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并没有协调。
随后,袁松明向袁松明支付了购房款,并将房屋的位置、面积等各项权利赠与袁某2。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02年12月27日袁松明与被继承人袁某1共同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坐落于文玉县×镇×街×房产(×房产证号:×与×东风路)×房产(本院所有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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