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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存在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7:58:10 浏览量:66

雇主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二者依然是有区别的,如果是雇员在雇主的雇佣工程中受到了伤害,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里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因为雇员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雇主需要赔偿。但如果是其他人导致了雇员受伤,那么雇员他可以请求他人的侵权责任但也可以请求雇主进行补偿。


  一、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存在吗?

  存在。雇主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雇员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但如果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赔偿之后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能否兼得?

  两种责任可以兼得。当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存在竞合时,尽管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是两个分别独自的请求权,但二者给付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满足雇员的赔偿请求时,雇员仍可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方面,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对第三人和雇主分别享有独自的请求权,但因雇员本身过错程度的大小不一,导致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给付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当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小于雇主责任时,雇员并不因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满足从而便丧失对雇主的请求权。

  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雇员可以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雇主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赔偿主体,但为了简化司法程序和节约司法资源,一般提倡雇员应先向作为终极责任人的侵权第三人直接求偿,在第三人不能满足其全部请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终极责任无法确认甚至第三人不能归案时,可再转向雇主提出请求。此时,因雇员难以完全实现债权,其依法可以就未补偿完全的债权部分再向雇主提起诉讼。

  所以在侵权责任中,如果是存在着雇主责任,二者就会产生竞合,虽然二者产生竞合但是原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可以同时进行赔偿的,这里主要是看是否是有第三方导致了雇员受的伤害,如果是有第三方导致雇员受伤,那么雇员可以找第三方进行赔偿,但是他也可以找他的雇主承担一部分的补偿责任,所以他也算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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