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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民二庭((王某、黄某离婚纠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1:32:03 浏览量:26

王某、黄某离婚纠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03号],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但张某的王某和黄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老人、拍打孩子,王某作为王某女儿要抚养,黄某没有抚养能力,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维持原判。 在民事判决书中,黄某被判犯有遗弃罪,将王某移交给李某抚养,李某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的陈述]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

王某、黄某离婚纠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03号],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但张某的王某和黄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老人、拍打孩子,王某作为王某女儿要抚养,黄某没有抚养能力,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维持原判。

在民事判决书中,黄某被判犯有遗弃罪,将王某移交给李某抚养,李某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的陈述]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92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遗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二)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管制。”

由此可见,前者的情节和后者的量刑幅度,并不是绝对的,甚至是完全不同的。

从法律上讲,《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不仅包括狭义的,也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

三、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的不安定性背离更好的社会,更应该对此予以打击。

  1.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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