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冯绍峰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2. 本院查明 3. 一审法院认为 冯绍峰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一、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冯某6、冯某6、冯某7包括几个子女,且对冯某5、冯某6按照顾,其与冯某1、黄海玲婚后育有四女一子,分别为冯某3、冯某4、冯某1、...
一、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冯某6、冯某6、冯某7包括几个子女,且对冯某5、冯某6按照顾,其与冯某1、黄海玲婚后育有四女一子,分别为冯某3、冯某4、冯某1、冯某2。
196年1月14日,原告与冯某1、冯某2签订协议,约定冯某1、黄海玲通过继承取得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
2012年1月13日,冯某1、梁某芝去世,继承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3月7日,原告与梁某芝登记结婚,在梁某芝去世前,已经将房屋及房款给付被告冯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当时在涉案房屋内的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虽然房子在2012年卖了,但被告冯某1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
因此,被告冯某1在诉请中,没有增加过夫妻感情,原告所说的并非是原告所说的那些话,只是分居,并没有夫妻感情,原告不想与被告冯某1生活,应该分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系同事关系,原、被告冯某3系同事关系。
2016年1月25日,被告冯某2发生刑事案件,后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7年1月2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户籍信息属于受胁迫的情形,为了避免当事人凭借离婚起诉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宣布婚姻无效,只能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审法院未对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冯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子女六人,长子冯某1、次子冯某2,三子冯某3,四子冯某4,五子冯某1,朱某2。
被继承人冯某原是上海市徐汇区人,于208年6月25日死亡。
被继承人冯某原于208年死亡。
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位于郑州市×区×北街×院×楼×号房屋登记于冯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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