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作者:侯军奎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6:51 浏览量:3864
文书编号:
擅长领域:
判决结果:胜诉
案件类型:诉讼类
判决法院: 北京一中院
判决时间:2022-04-25
代理方向:--
本案中,于某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于某并无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无效。鉴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应当向于某支付工程款。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全部由于某进行施工,项目经理邓某亦直接与于某沟通施工事宜,本院认定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和于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于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事实合同关系应为无效。但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且投入使用,故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应当向于某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庭审中,于某明确要求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也主张其公司具有独立财务,可以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故上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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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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