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死亡,如果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时,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案例
韩某的丈夫薛某生前系某市保洁中心职工,其清洁打扫区域在该市河雍大道东段。2008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薛某在该市距离河雍大道3公里以外的缑村三街晕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后韩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韩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判决,认为薛某的死亡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情形,判决维持市人社局所作决定。韩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决。韩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案中,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取决于职工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等于工作场所。本案中,薛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选择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就医,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和合理行为,劳动者的自救行为不能成为其丧失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的不利因素,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同时,市保洁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管考勤表及签到簿的责任,其主张薛某死亡当天未上班,但不能提供当天的考勤表及签到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支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7月7日,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和市人社局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0年9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薛某为视同工伤。
解决办法
在本条情形下,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示
1、无论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问题,法律法规中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而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由于突发疾病范围较广,也切实体现了工伤保险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原则。
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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