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缔约谈判阶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产生合理的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参考案例
北京的A公司与天津的B公司约定双方于某日在上海签订合同。后北京的A公司总经理决定合同签订地在广州,但是A公司忘记通知B公司。导致,B公司4人乘飞机到达上海后在得知签订地已经改在了广州。于是,B公司4人又赶赴广州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本案中,A与B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成立,但是A公司因过错违反了通知和照顾的先合同义务,造成B公司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所以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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