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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跟风发言需谨慎 小心侵权要担责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9:12:49 浏览量:2283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极大提升。中国网民作为具有舆论力量的“新意见阶层”,一方面,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4·14聊城于欢案”等,均是中国舆论监督的一次次胜利;但另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边界不清,网民言论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当言论自由权的底线变得模糊不清,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被忽视,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也会慢慢变质。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社会性死亡事件不断占据着网络空间,吸引着网民的眼球,给事件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宽泛、自由的网络空间给那些躲在虚拟网络背后的施暴者提供了绝佳的生存环境。

异军突起的“网络水军”集团、无节制发表言论的“键盘侠”,用混淆视听的言语,引导着舆论走向,让那些无力辨别真假言论的网民跟风而走,逐渐把网络空间搞成乌烟瘴气的“市井闹市”。

当网络暴力的危害逐渐浮出水面,网民们意识到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净化网络言论空间、规范和整治网络环境,让受害者拥有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相关部门刻不容缓的责任。

结合时代特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章节对网络侵权这种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加强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学会明辨是非、不信谣、不传谣,文明利用网络空间,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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