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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是对非法买卖性服务的经营管理,其主要特征是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通过相关手段实现对相对松散卖淫活动的整合、管理与控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犯罪!


  【案情回放】


  张三伙同李四、王五、马六等人在某公司的地下经营场所里经营俱乐部,在对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妈咪”等多人的协助,组织卖淫人员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后张三指使马六销毁能够反映嫖资流转的小费结算单在内的所有财务凭证,账目涉及高达5000余万元。后张三等人被公安局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者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本案系发生在娱乐经营场所内的组织卖淫案件,但具有与以往组织卖淫案件不同的管理控制模式。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者不参与具体卖淫活动,而是由“妈咪”直接安排具体卖淫事项。嫖资在“妈咪”和卖淫女之间进行分配,俱乐部不从嫖资中直接获利,但是依靠俱乐部的卖淫女能够向客人出台卖淫来吸引客人、提升客源、增加收益。可以说,俱乐部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的同时也为卖淫活动搭建了平台,并形成了一定的运行规则和较大的规模。遂最终认定张三、李四、王五、马六伙同他人,组织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裁判要旨】


  组织卖淫的核心特征是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即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实现对卖淫行为的管理与控制,组织卖淫罪的罪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组织行为上。俱乐部、会所等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通过业绩管理、会议制度、风险防范等措施使得“妈咪”、卖淫女在场所经营管理者搭建好的框架体系内进行卖淫活动,使得卖淫活动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积极追求卖淫活动为俱乐部带来的高额营业收入,把卖淫活动与俱乐部经营捆绑在一起,实现了对相对松散卖淫活动的整合、管理与控制,俱乐部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能够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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