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财产罪 > 盗窃小饰品?勿以恶小而为之!

【律师观点】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案例回顾


林某某于2021年12月25日,在B市朝阳区XX汇XXX店铺、XX饰物局、XX店铺等店内,以藏匿商品的方式将衣物、首饰等商品窃走。被告人林某某于2022年2月1日20时许,在B市朝阳区XX汇,在XX店铺、XX店内、XX店等店内,使用同样手段将首饰、衣物、食物、盘子、化妆品等物品窃走。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391元。被告人林某某后于2022年2月2日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起获部分其盗窃的首饰、化妆品、衣物等物品,其中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相关被害单位并已取得谅解。被告人林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观点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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