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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相近名称催讨虚假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4:14:57 浏览量:142

利用相近名称催讨虚假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基本案情】小张、小董二人合伙经营辽宁朝阳金河制药厂。小董前后分别向该厂借款30万元,但在出具的两份借条中所载借款对象却为“金河制药厂”。后该两合伙人产生矛盾致合伙终止。结算时,小张在扣除了小董30万元借款后,还需支付小董20余万元退伙款,一直拖欠未付。同年末,小张注册设立新厂名为“辽宁金河制药厂”。后小张持前述《借条》,以新厂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利用相近名称催讨虚假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小张、小董二人合伙经营辽宁朝阳金河制药厂。小董前后分别向该厂借款30万元,但在出具的两份借条中所载借款对象却为“金河制药厂”。后该两合伙人产生矛盾致合伙终止。结算时,小张在扣除了小董30万元借款后,还需支付小董20余万元退伙款,一直拖欠未付。同年末,小张注册设立新厂名为“辽宁金河制药厂”。后小张持前述《借条》,以新厂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小董归还借款30万元,但又在开庭前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中借条所载借款时间明显早于新厂设立时间,故借条中的“金河制药厂”并非该案原告,原、被告之间并未真实发生借款关系。法院认定此案均涉嫌虚假诉讼,对新厂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均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处理。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合伙终止后的债务纠纷容易产生债务混淆,导致“浑水摸鱼”。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当事人大多数都草草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债务清偿后又缺乏收回、销毁债权凭证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给不诚信的出借人“换个马甲”二次催要债务的可乘之机。一定要切记,债务清偿后一定要收回或销毁债权凭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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