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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他人精神安宁的房屋装修布局应予排除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3:57:39 浏览量:300

妨害他人精神安宁的房屋装修布局应予排除【案件回放】2018年12月20日,杨某、彭某与唐某签订合同,将二人所有的某小区903室房屋转让给唐某,约定房款分期支付,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次日,杨某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手续,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书》等文件,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后交给唐某。其中,《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书》载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装修许可证中...

妨害他人精神安宁的房屋装修布局应予排除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20日,杨某、彭某与唐某签订合同,将二人所有的某小区903室房屋转让给唐某,约定房款分期支付,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次日,杨某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手续,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书》等文件,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后交给唐某。其中,《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书》载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装修许可证中载明禁止厨、卫互换。后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原设计的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改动,将厨房一部分改建成卫生间,剩余部分与毗邻的生活阳台改建成卧室;将原卫生间与毗邻的过道改建成厨房。楼下803室业主陈某发现903室将卫生间设置在自家厨房上方的装修行为后,多次要求唐某将卫生间改回原户型图设计的位置而未果。物业公司曾于2019年4月下达整改通知,该房屋装修尚未经物业公司验收,也尚未入住。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尚未与出卖人杨某、彭某办理过户登记,目前房屋由三人共管。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规定,但是违法不一定导致妨害,是否构成妨害,还需具体考量行为的状态、所损害利益的类型、利益受损的程度以及避免损害的可行性措施等。唐某对房屋装修的结果造成了侵害邻居精神安宁的人格利益之现实妨害状态,甚至会造成邻居房屋价值的减损,同时,由于功能不同的房间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于排水、防水、检修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标准和差异,存在渗水等继续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因此,原告有权依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之规定,诉请唐某拆除卫生间以排除妨害。

 

 

【律师提醒】

将原本设计的厨房装修为卫生间,将自家卫生间置于楼下邻居的厨房正上方,虽然下层邻居并未受到来自楼上的物质性实体侵害,但是这两种房间的相对位置以及使用过程,容易给楼下邻居造成生理上的不适和心理上的不快,实质上构成“精神安宁的侵害”。故被告厨卫互换的装修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构成权利之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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