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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前私卖车辆,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少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0:46:31 浏览量:304

【案件回放】妻子谭女士离婚前转移财产,丈夫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谭女士少分共同财产。黄先生起诉称,自己与谭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9年借款28万元用于购买小轿车。2020年谭女士由于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时开走车辆,并在几个月后私自将车卖给他人。2020年底,谭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因该车已被变卖,故在离婚诉讼中未作处理。谭女士为了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

【案件回放】  

  妻子谭女士离婚前转移财产,丈夫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谭女士少分共同财产。黄先生起诉称,自己与谭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9年借款28万元用于购买小轿车。2020年谭女士由于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时开走车辆,并在几个月后私自将车卖给他人。2020年底,谭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因该车已被变卖,故在离婚诉讼中未作处理。谭女士为了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意转移财产,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谭女士应当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车款28万元。

  谭女士辩称,黄先生也曾共同使用了车辆,而且涉案车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不存在,不同意黄先生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为黄先生与谭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费用为28万元。谭女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矛盾擅自将车辆以18万元变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谭女士在离婚前未经黄先生同意擅自处理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车辆,属于单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法院将该车变卖所得18万元予以分割,确定黄先生占三分之二的份额,谭女士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谭女士将对应的款项给付黄先生。

  最终,法院判决谭女士给付黄先生车辆折价款12万元。

【律师论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时,不论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均可以在离婚中请求或者离婚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请求侵权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被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处分时也应在诚实、互信、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夫妻一方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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