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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减少的法律依据((抚养费减低的条件))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9:29:51 浏览量:25

1. 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是什么 2. 什么是探视权? 3. 探视权包括哪些内容? 抚养费减低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法律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予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对抚养费进行减免。 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不在少数。 那么,抚...

抚养费减低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法律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予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对抚养费进行减免。

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不在少数。

那么,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是什么

  1. 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子女最大限度的考虑和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什么是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三、探视权包括哪些内容?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探视权纠纷问题一直是离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的一个重要依据。

  1. 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

  2. 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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