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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黄某物权确认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诉被告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3、黄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南,被告王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诉称,207年1月28日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上载:193年2月3日义乌市佛堂镇政府下发的《让约》,正文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房屋继承、房屋委托、遗嘱继承、诉讼费用等。
196年王某4、黄某、王某3、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在该院做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自愿将案涉房屋归边巷3纠纷,并对纠纷进行了备案登记。
2014年7月10日,黄某、王某1、黄某向义乌市佛堂镇政府申请,召开调解会,让王某4、黄某、王某5、王某2、王某3、王某4向义乌市佛堂镇委崔庙办事处申请义乌市佛堂镇西塘沿占地面积为74.32平方米的房屋,价值8万元,折算房屋租金收入,每人每月约15万元;征收租金,每年减扣每月1万元。
2018年9月28日,黄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将王某4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李某对太和街109号房屋所占份额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当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9修正案号)变更为由李某1与王某2、王某3共同享有拆迁补偿款及奖励款1045056元中的一半即13083.39元,由李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继承,各自享有各自相应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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