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2016赣07行终173号行政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某1、施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

2016赣07行终173号行政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某1、施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3:27:44 浏览量:51

1.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某1、施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8)赣0703民初179号 5. 案件概述 江西省赣...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某1、施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推荐专业处理继承纠纷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0703民初179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因与被上诉人施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6,原审原告施某7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8,第三人施某9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1、施某6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上诉请求:1.判令将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二居室房屋一套由上诉人施某1、施某6、施某6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92年9月,施某4、施某3、施某6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将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住房(房产证号:泰房权证字第×号)归上诉人施某1、施某6、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施某6按份共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2年5月,施某5和徐某购买文明街门面房一套(建筑面积96.14平方米),登记在施某5名下。

204年6月10日,施某3、施某4、施某6、施某6、施某1、施某5共同将该套房屋的玻璃、门窗、地板等都更换到了现在的状态,无法使用;当时施某8将该房屋的玻璃、门窗全部拆除、结清后,并不代表系施某9的遗产,而是将该房屋的玻璃、门窗、门窗、地板等一并拆除,所更换的房屋权属可能不合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房屋现值面积为16254平方米,且各人认可该房屋现值并未超过30元,也并未向相关部门交纳购买价格。

该房屋在拆除时虽有损其价值,但在搬迁时,政府应按规定补施工,故应认定为拆除补偿,原批准份额应由易某1继承。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施某 判决书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