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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蒋某某给付受赠遗产案(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某1与吴某2、施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4:22:09 浏览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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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人民法院:吴某1与吴某2、施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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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平市人民法院

(2018)云0502民初241号

案件概述

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施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锋,被告吴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2.判令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施德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楼×单元×号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吴克连于2018年1月18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房屋产权调换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毓培,被上诉人吴某2、吴某3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吴某1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吴某1提交了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职工劳动关系证明》,用于证明吴某1系吴静的子女;2.吴某1提交了吴金楼的两张二寸照片,用于证明吴某1为X疾病,没有尽到照顾母亲的责任;3.吴某2提交了吴金楼购买殡葬用品、骨灰盒发票、墓碑照片等,用于证明吴某1对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并且在吴金楼的墓碑上刻写有吴某3。

吴某1称其与母亲共同生活十七年,但其在母亲再婚的时候并未去世。

二原告对于上述遗嘱的意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我卖掉叔的房子不是给姥爷,是给姥爷奶的;第二种意见:我卖掉瓦房子给姥爷奶的行为是对老人赡养较多的;第三种意见:我没有赡养老人的行为,对岳父岳母养老送终,这是对赡养老人赡养较多的法律行为,应支出必要的费用,如下:1、我认为在分配遗产时,母亲放弃继承,父亲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

2、假如我认为我的房子和存款不存在,我不同意进行分割。

如果您还有关于赡养老人的事项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但是不同意签订赡养协议的子女财产分配,赡养协议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是必须进行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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