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孙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摘要: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如下: 4. 被告孙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本案经审理查明,确如双方所述。 6...
一、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离婚。
一、原告诉称,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于20XX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较好。
但婚后不久,被告孙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出差,双方经常因家庭事务进行沟通不畅,感情逐渐疏远。
被告孙某某于20XX年10月1日向原告刘某甲提出了离婚。
原告刘某甲同意离婚,并已与被告孙某某达成了离婚协议。
二、被告孙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刘某甲的感情一直很好,虽然被告长期出差,但双方经常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保持联系,感情并没有疏远。
被告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过于苛刻,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
三、经审理,本院依法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确如双方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扶养、照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隐藏、转移、销毁、虚构财产,下落不明或者侵害他人财产的,无过错方有权分割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离婚时,如被告孙某某有隐藏、转移、销毁、虚构财产下落不明或侵害他人财产等行为,则无过错方有权分割财产。
现被告孙某某并无上述行为,因此,无过错方不应分得任何财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离婚。
被告孙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确如双方所述。
本判决为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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