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孙某1与孙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4. (2018)京0102民初30923号 5. 案件概述 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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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杰,被告孙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分割被继承人李桐枝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榆儿镇滨河东里9号楼1门201室房屋(以下简称:6号房屋),该房屋拆迁补偿款392650元,装修补助款170元、搬家费1350元、装修补助款170元、购买车库一只、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东里10号楼1门201室房屋,该房屋属于李某2、李某1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桐枝于2018年4月8日去世,去世时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均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
201年10月25日李某2、李某3、李某4为被继承人李桐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享有50%的份额。
李桐枝在与原告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经营铝合金店铺并收入,201年4月29日李某2、李某3、李某4签订了《关于李某2、李某3交纳的税款、维修基金的协议》,其中李某4名下有50元租金,该租金应归被告李某1所有,对于租金及利息均由李桐枝缴纳,并非遗产,故对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辩称不予采纳。
李某2、李某4辩称,认可父亲立遗嘱的真实性,同意将遗产给李某1,但是不认可李某1生前所述的情况。
原告李某4当庭提交的证据中李某2对父亲遗产的意见是有异议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李某4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及李某5(已故)系李某1、李某2、李某3的子女,其二人系李某4与王某的婚生子女,李某4于2017年1月25日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其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李某1、李某2提交证据推翻李某4的遗嘱,李某4、李某1、李某3、李某2、李某5均表示对涉案遗产均放弃继承,本院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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