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粤01民终1215号 ...
【文书来源】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娟,被告朱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被告朱某3、朱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被告朱某5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朱守芳遗产房屋(208年6月21日前已过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8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被告的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新郑市×镇×楼×单元×号房屋;(2)位于郑州市×、×梁×楼×号房屋;(3)车牌号为豫A×号奔驰牌轿车;(4)位于郑州市×、×梁×楼×号房屋。
其中被告周某2、第三人周某1及第三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周某4、周某5、周某6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周某于201年10月14日因病去世,母亲周某于201年6月17日因病去世。
原告周某1系为五被告父亲,被告周某2系五原告母亲。
位于周某5名下的宅基地一处(四至南邻李广友,北邻李广伦,东边是路,西边是田地),系父母亲批准,但被告周某2未出钱,为了避免日后兄妹间的矛盾,被告周某5在庭审中放弃了大部分讼争房产及其他项权利,并非原告所称的继承,二原告无权分割。
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周某5辩称,1.父亲周某7立遗嘱时,把他的份额全部由其母亲周某2继承,并办理了继承权的确认手续,周某4将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周某3,原告为了继承财产而将自己的份额登记在了周某2名下,周某2为何某3并无证据证明周某1生前有权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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