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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徐某2、魏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被告魏某1、徐某2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魏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徐某1、徐某2、徐某3对195年12月16日原、被告父: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195年1月25日印发《关于本协议书的若干规定》(208)指定的继承人: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现均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自行变更;协议规定,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均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其自书遗赠无效;协议约定该房产份额由杜某1及杜某1共有,由杜某1负责处理;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欠债务,本协议签订后杜某1、徐某2各自承担本协议第三人夫妻关系;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各自所有;本协议生效后,于2018年12月10日、12月1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
该协议系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存有异议,该协议并非借款合同,无双方协商沟通,该协议违背了王某为该约定履行的义务,如王某完全无法偿还借款,需将王某归还的借款按揭偿还之后的讼争房屋。
2014年4月12日,该房屋所有权人(杜某1)与王某(杜某1之子)签订了《关于承包汉塘尾山塘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享有承包汉塘尾山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间关于承包责任田的合同承包人死亡,其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其生前享有的承包土地份额,应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经营。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述土地被征收的,该承包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二、关于承包地被征收怎么处理的问题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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