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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戴某1、刘某、蔡某、戴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某1、刘某、刘某、戴某1及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1、刘某、戴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戴友富遗产房屋(包括戴友富的遗产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戴某1、刘某2、蔡某是被继承人戴友富的父母,在三人年老体衰时,他们分配了60%的房屋份额,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是戴友富的配偶、子女。
被继承人戴友富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法定继承人对戴友富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因被告蔡某1、刘某2、刘某3放弃了该继承份额,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戴友富名下的上海市运光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林某1、原告林某2、原告林某3、原告林某4、原告林某5、原告冯某、原告林某6、原告林某1、原告林某2、原告林某3、原告林某4、原告林某5、原告冯某、原告林某6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二、驳回原告林某1、原告林某2、原告林某3、原告林某4、原告林某5、原告冯某、原告林某6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林某1、原告林某2、原告林某3、原告林某4、原告林某5、原告冯某、原告林某6共同负担50元,由被告林某6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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