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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张超、被告孙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被继承人翟方和孙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2与孙某3系夫妻,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即孙某1、孙某2、孙某4。
孙某3于194年9月14日去世,孙某2于194年1月12日去世。
被继承人孙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孙某5与曲某于19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孙某1、孙某2均未成年,跟随孙某3、孙某4生活。
孙某5与曲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年8月孙某6回娘家居住,两人经常吵架,感情逐渐淡漠。
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孙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孙某6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孙某6与曲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
孙某6与曲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曲某。
崔某于203年9月17日去世。
孙某6于2016年1月28日去世。
曲某与孙某6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另查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号院前院东数四间正房(有证权证字第×号)系孙某6、孙某7共同出资建造,属共有份额为每人一间,分得份额为每人一间半。
曲某与孙某6共同出资出具了证明,在盖了南府区庙城镇×村26号院前院落及二间东厢房两间,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配偶在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有继承权,孙某6的配偶、孙某7、孙某8是孙某2、孙某3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某4不是×人,其在院落内是李某3、孙某4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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