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某1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4. (2018)豫1728民初1028号 5. 案件概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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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1与被告刘某、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岩,被告刘某、宋某2的法定代理人宋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对宋长荣所建的位于顺昌县×镇×村×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对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英所建的位于银川市×旗房×三间的三间瓦房、三间平房,遗嘱由被告继承,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于2012年10月5日所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我立本遗嘱,将坐落于银川市顺庆区金凤路桐柏小区13号楼3单元601室房产由妻子彭某继承。
现我立遗嘱,百年之后将上述房产(位于银川市顺庆区金凤路某号×房产),由原告宋某1继承。
因李云霞名下本次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为宜,剩余的为李云霞。
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之间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宋某2辩称,同被告母亲李云霞自述的名字、从2010年2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其间已经多次协商分割财产,但被告均予以拒绝。
被告李某3辩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4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4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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