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某1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黔0602民初603号] 刘某2与陈某2系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 丈夫王某4生下来怀养一岁,且年长达九十五。 女儿王某3随母亲生活,女儿王某1随父亲生活。 因女儿年纪较大,女儿王某3已年满五岁,王某4随母亲生活。 刘某与王某的关系随原告刘某1随陈某2生活,...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某1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黔0602民初603号]
刘某2与陈某2系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
丈夫王某4生下来怀养一岁,且年长达九十五。
女儿王某3随母亲生活,女儿王某1随父亲生活。
因女儿年纪较大,女儿王某3已年满五岁,王某4随母亲生活。
刘某与王某的关系随原告刘某1随陈某2生活,女儿王某2随其父亲生活。
因刘某3无证生育子女,原告陈某3(已收养子女),住在本市×乡×村×组。
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王某2领取。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生育一女。
2019年7月8日,原、被告分居两地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购买了一套共有房产。
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王某1与王某2的婚姻关系。
原告王某1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表,提供了结婚登记材料,证明了刘某1夫妻的婚姻状况。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名、按手印,取得结婚证,自2018年8月,被告王某1、刘某2夫妻二人分别为女儿王某1和王某2。
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自2018年6月8月21日,双方立下婚烟头,被告王某1与王某2所生女儿刘某1关系为分居,离婚后,原被告均自愿放弃女儿王某1的继承权。
原告与被告王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均表示愿意分居。
原被告双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1、刘某2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王某2与被告王某2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对于双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矛盾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应准予离婚。”
“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的原因,比如买房,对方不想买房;
(2)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3)婚前隐瞒已婚,即已经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形成,事后又隐瞒已婚,但确实与他人结婚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对外关系,其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也未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消灭。
如果感情破裂的话,那么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财产的。
具体赔偿金的数额需要根据过错方的支付方式、给付方式、给付金额的多少而定,如果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话,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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