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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卫东法官(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某1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0:41:25 浏览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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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某1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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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18)豫0502民初531号

案件概述

原告宋某1与被告刘某、宋某2、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赵耀,第三人宋某2、宋某3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某、宋某4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2号1幢3单元2层1号的住房,二原告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宋某1与被告刘某是兄弟姊妹关系,宋某1、宋某2是兄弟姊妹关系。

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夫妻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宋士龙、李云霞、宋某2、宋某3。

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于2012年10月5日所立自书遗嘱,内容为:遗嘱。

二、由于我与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在旧社会形成的×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宋士龙、李云霞自书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原告宋某1继承。

另,宋士龙在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对宋士龙生病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把全部的房屋赠与原告,是没有任何义务的,故不同意赠与;另,宋士龙、李云霞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指定由原告继承。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宋士龙与李云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即宋士龙、李云霞、宋军、宋某2、宋某3。

宋士龙与其前妻生有一女宋士军,宋士龙与前夫生有一女宋士军。

杨云霞于207年9月26日去世,宋士龙于2017年1月27日去世。

宋士龙与李云霞自书遗嘱一份,载明:&helip;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一方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云霞户口本一份,证明:杨云霞、李云霞登记结婚错误。

2、遗嘱一份,证明杨云霞、李云霞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杨怀福与被继承人宋士龙于201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杨某1系被继承人杨怀福、李云香所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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