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某1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4. (2018)豫0502民初531号 5. 案件概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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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1与被告刘某、宋某2、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赵耀,第三人宋某2、宋某3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某、宋某4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2号1幢3单元2层1号的住房,二原告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宋某1与被告刘某是兄弟姊妹关系,宋某1、宋某2是兄弟姊妹关系。
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夫妻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宋士龙、李云霞、宋某2、宋某3。
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于2012年10月5日所立自书遗嘱,内容为:遗嘱。
二、由于我与被继承人宋士龙、李云霞在旧社会形成的×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宋士龙、李云霞自书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原告宋某1继承。
另,宋士龙在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对宋士龙生病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把全部的房屋赠与原告,是没有任何义务的,故不同意赠与;另,宋士龙、李云霞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指定由原告继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宋士龙与李云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即宋士龙、李云霞、宋军、宋某2、宋某3。
宋士龙与其前妻生有一女宋士军,宋士龙与前夫生有一女宋士军。
杨云霞于207年9月26日去世,宋士龙于2017年1月27日去世。
宋士龙与李云霞自书遗嘱一份,载明:&helip;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一方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云霞户口本一份,证明:杨云霞、李云霞登记结婚错误。
2、遗嘱一份,证明杨云霞、李云霞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杨怀福与被继承人宋士龙于201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杨某1系被继承人杨怀福、李云香所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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