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本院认为 3. 裁判结果 4.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5.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泰州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多少[案情]202年10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城区所下区人民法...
泰州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多少[案情]202年10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城区所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207年10月30日,李某在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赵家庄村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王善文持剪刀将孟会平等五人扎伤,后驾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在厂区内将王满文撞伤后向东逃跑。
在逃跑过程中,王善文在密云区巨各庄镇久远庄村路段将孙某撞倒,孙某受伤。
后王善文自杀身亡。
另查明,被告孙某甲、王某乙系王善文之母。
上述事实,有迁移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198年1月16日自书证明一份及王某甲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门诊病历、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即原告和被告。
207年7月2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
×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生育儿子王某,×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
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均不同意离婚。
2016年9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男孩,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谅互谅互信,加强沟通,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婚生女孩王某2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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