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上诉请求 3. 上诉理由 4.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5. 上诉理由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19)湘01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郫都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峰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成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市X区 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川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刘×对所购进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是否有异议,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是否影响本案诉讼的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发生后,上诉人刘×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一、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写明房屋的坐落位置,不得有变更,更不得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二、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由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签订。
上诉人张×系被上诉人张×的养女,取名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故意赖账等情形,在上诉期间再次上诉时也未放弃上诉权利。
上诉人在上诉时未放弃上诉权利,而是在一审后才放弃了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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