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地址:XXX】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某与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袁某。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时有争吵,但均积极改善相处之道。
法院认为,本案中,袁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感情已届破裂,双方均请求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本案中,袁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王某某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并协助袁某某照顾子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王某某应支付袁某某子女生活费、教育费XXX元;
王某某应协助袁某某照顾子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袁某某和王某某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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