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日期:2022年1月1日 3. 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4. 日期:2022年1月1日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白某与鞠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良好,共同经营有一家小店。
然而,双方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并于2021年1月3日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时,未涉及任何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范畴。
白某与鞠某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以帮助。
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的;
(二)无法共同生活或者离婚后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
(三)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白某与鞠某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毁灭、伪造财产,经查证属实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白某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鞠某共同经营有一家小店,但鞠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隐藏、转移、毁灭、伪造财产。
本院认为鞠某的行为构成隐藏、转移、毁灭、伪造财产的行为,白某可以向鞠某主张离婚财产分割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另一方应予以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的;
(二)无法共同生活或者离婚后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
(三)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本案中,白某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鞠某共同经营有一家小店,但鞠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鞠某没有严重影响白某的生活质量,没有无法共同生活或者离婚后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情况,白某可以向鞠某主张离婚财产分割权利。
据此,承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白某与鞠某离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白某支付共计20万元的财产分割款。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鞠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判决结果如前所述。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当事人不得就原审案件申请新的诉讼。
本院将依法维持原判决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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