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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判刑事案件(谢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8:51:46 浏览量:53

1. 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案件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 3. 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 双方离婚后,不得再续弦,不得与第三方形成婚姻关系。 5. 最后,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6. 审...

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被告周某1]

审理案件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琐事不断,导致婚姻关系日益紧张。

20XX年XX月XX日,双方经协商无效,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周某1应给付原告谢某离婚费XX元;

二、被告周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谢某婚前财产转移给被告周某2;

三、双方离婚后,不得再续弦,不得与第三方形成婚姻关系。

双方均同意本判决如不服,可于XXXX年XX月XX日起X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的婚姻关系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由被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共同管理和支配。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的离婚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法受理。

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达成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周某1应给付原告谢某离婚费XX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婚前财产转移给被告周某2。

最后,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离婚费的义务;

被告周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谢某婚前财产转移给被告周某2;

如被告周某1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X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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