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谢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 案由: 3. 离婚纠纷 4. 裁判日期: 5. 02-2 6. 审理经过 7. 原告诉称 ...
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周甲(17岁)归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元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204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甲,现年9岁。
因被告与原告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周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辩称,1、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家庭稳定程度、孩子成长、生长等多由被告负责抚养,且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有稳定的工作,且有收入,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且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有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无任何不良影响,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阮某2。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曾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3年12月25日,阮某1自西华山村委会一次性领取了结婚证。
2015年12月7日,阮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的一些重要的事情,主要发生在家庭生活中,这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在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上做出充分的调解和好的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和好。
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小孩抚养问题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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