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石某3、石某1承担。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袁某与被告石某3、石某1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
原告袁某与被告石某3、石某1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石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原告袁某支付的50万元遗产继承份额。
二、被告石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原告袁某支付的20万元遗产继承份额。
三、被告石某3、石某1应当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袁某完成遗产转移手续。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石某3为父子关系,被告石某1与被告石某3为同胞兄弟关系。
原告袁某于被告石某3死亡后,将其遗产全部继承给被告石某1。
被告石某3认为其享有50万元的遗产继承份额,而被告石某1则认为其仅享有20万元的遗产继承份额。
“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给继承人留下适当的遗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石某3应保留50万元的遗产份额,被告石某1应保留20万元的遗产份额,被告石某3、石某1应当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袁某完成遗产转移手续。
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告袁某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审理期间,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石某3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石某1委托代理人李某星出席庭审,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石某3、石某1答辩称,原告袁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转移给被告石某1,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本院依法审理,对上述答辩意见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袁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石某3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石某1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星均表示服从判决,并承担本案本案及代理词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判决。
【袁某与石某3、石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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