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某与高某1离婚纠纷高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3. 被告石某与原告高某1离婚。 4. 被告石某应承担原告高某1因离婚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5. 被告石某与原告高某1离婚。 ...
本案由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石某与原告高某1离婚;
二、判决被告承担原告高某1因离婚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因被告石某与原告高某1在生活中存在诸多分歧和矛盾,双方感情日益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高某1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石某应诉。
本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庭宣判,判决生效。
原告高某1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查询,被告石某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本院依法中止执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石某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辩护意见。
本院依法审理,并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辨析和论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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