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索引(2023)高0101民初3554号】 原告袁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被告管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 本案由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20日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袁某与被告...
【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索引(2023)高0101民初3554号】
原告袁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被告管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
本案由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20日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应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于2016年4月20日结婚,并于2019年3月17日生育一子。
因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在生活中存在分歧和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袁某于2023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被告管某与自己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照顾年迈的父母、维护婚姻家庭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可以解除。
本案中,原告袁某与被告管某育有一子,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袁某要求解除被告管某与自己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管某提出离婚诉讼,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的室内温度应当合理,共同生活室内温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中,被告管某主张共同生活室内温度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应当平等分割。
本案中,被告管某与原告袁某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家具、家电等,具体分割方案如下:被告管某应得房屋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市值为30万元,该房屋归被告管某所有,原告袁某无权干涉。
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分割。
原告袁某要求解除被告管某与自己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某与原告袁某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管某应赔偿原告袁某经济赔偿金10万元,由被告管某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本案经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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