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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承包期的债务谁承担是连带责任吗为什么((民法典中承包期的债务谁承担是连带责任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2:56:59 浏览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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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承包期的债务谁承担是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中承包期的债务谁承担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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