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8249号】判决书中载明:“陈辉与孙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陈辉与孙某系夫妻,因陈辉未尽到抚养义务而离婚。 陈辉与孙某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孙某同意为陈辉的抚养义务,并自行承担该笔债务。 二、陈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同意承担家庭义务,胡某不同意该...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8249号】判决书中载明:“陈辉与孙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陈辉与孙某系夫妻,因陈辉未尽到抚养义务而离婚。
陈辉与孙某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孙某同意为陈辉的抚养义务,并自行承担该笔债务。
二、陈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同意承担家庭义务,胡某不同意该分割,王某起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被告陈辉、孙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认定的是胡某与王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胡某分得30万左右,原告颜面子杜撰出30万左右的外债,借口高达40万左右。
本案涉及的财产有胡某案、刘某案、孙某案、陈某案、孙某及母亲王某、第三人某案。
本案涉及的财产有胡某乙两个,但胡某甲拥有的财产与胡某甲共同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离婚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协议分割的方式。
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同意,协议分割都是有效的。
但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由于夫妻双方缺乏对于婚前财产的书面约定和约定,使得该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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