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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承租人已违约,那么出租人可能会向法院起诉,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又主张对租赁物实现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是否能与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的诉讼请求同时被满足,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乙公司转移至甲公司;乙公司将作为承租人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甲公司租回该等资产。在乙公司清偿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约定租赁物以象征性价格10000元由乙公司留购。甲、乙两公司又另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利用涉案租赁物及其他资产为甲公司设定了抵押。


  上述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约定的租金付款日到期后,未依约向甲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本金7.9亿元、只支付了第1期租金利息1000万元。因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提前偿还所有未到期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并要求就租赁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还能否就设押的租赁物主张优先受偿?


  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征。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之前,案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在清偿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后才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此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甲公司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对租赁物主张抵押权与案涉交易性质相矛盾,不应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醒】


  司法实务中否定了出租人在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对设押租赁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出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上述两项权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该租赁物本身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故主张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相矛盾。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从本质来看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种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出租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既基于履行合同而又基于解除合同,否则诉讼请求相矛盾,必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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